电力防灾应急

国家能源局发文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

发布时间:2024-07-10来源:中国电力报

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救援工作。我国核电厂则主要参考城市消防站要求建设专职消防队和消防站,为保障消防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共分为6章22条,对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布局等内容予以了明确。如在建设规模方面,《暂行规定》明确,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针对《暂行规定》对核电厂消防站建设进行的规范和细化内容,国家能源局核电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统一消防站人员、车辆配置要求,保持各核电厂消防站现有配置的中高值水平。二是规范建设时间。核电厂专职消防队应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组建,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上岗执勤;消防站应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三是明确消防装备配备及性能要求。针对核电厂特点,适当提高消防车辆、通信器材等装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四是合理设定消防员从业年龄上限。考虑到核电厂消防救援场景相对固定,且具有辐射防护等特殊要求,在保证消防员经验和专业技能高要求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从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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