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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落实一揽子电力政策的稳定全省经济措施: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2022-06-14分类: / 企业动态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 】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提到,进一步加强通行便利保障。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充电或加气设施设置率达到95%。

《措施》提到,加快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动“陆上风光三峡”“山水蓄能三峡”等重大能源项目进展。实施“气化吉林”惠民工程,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管网互联互通和资源调配能力,逐步形成“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格局。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LNG储罐等储气设施建设,补齐我省储气设施落后短板,为全省储气调峰和稳定供气提供基础保障。

《措施》提到,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电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市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收费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成本负担。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行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六个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电力政策措施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电力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电力政策支持

1.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电力政策。在已落地制造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电力政策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组织数据测算,调度全省各级财政可退税库款,及时分配、拨付支持市县退税专项资金,保障留抵退税扩围电力政策落实落细。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加强审核把关,着力防范骗税风险。(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月调度各级财政支出进度情况,通报省直部门预算支出进度,对排名靠后的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指导市县尽快分解下达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年度内不能正常执行的财政资金,及时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加强库款调度,全面掌握市县库款情况,及时调度退税补助资金,动态保障市县国库存有半个月退税所需资金。(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抓紧完成2022年度658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在6月底前完成大部分债券发行工作,力争7月底前完成剩余额度的发行工作,督促各地早准备、早发行、早使用,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同时加快2021年及以前年度未拨付债券资金的拨付使用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电力政策要求,各地要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密切跟踪国家专项债券的最新电力政策,及时指导市县做好新型基础设施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电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政府采购电力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强化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电力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0%,增加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迅速实施社保费缓缴电力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困难程度条件,迅速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电力政策,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电力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电力政策,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做好社保基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落实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等多种措施,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省税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电力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按照国家电力政策要求,扩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至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统一部署,顶格落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电力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电力政策支持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汽车、货车贷款投放力度,满足购车群体合理需求。落实好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电力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市场化带动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电力政策工具,扩大支小再贷款支持范围,允许符合评级条件法人银行机构以信用方式申请再贷款资金,优惠电力政策持续到2022年底,力争全年发放再贷款500亿元、办理再贴现200亿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10.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1.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吉翔”计划,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机遇,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债券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利窗口期,积极推动吉林银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电力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持续健全“金融援企机制”,充分做好项目融资需求和信贷投放计划对接,引导银行提前介入,疏通资金堵点,切实提高对接成功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吉林银保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稳投资电力政策支持

13.加大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力度。专班推进省政府确定的33个重点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进展,持续做好项目从谋划落地到竣工投产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一汽奥迪新能源汽车、吉化转型升级、一汽弗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中国(吉林)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中车松原新能源产业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强化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持续推动项目开复工,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投资拉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及有关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推进全省“大水网”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千亿斤粮食”工程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水安全支撑,重点建设重大引调水、大江大河治理等骨干输排水通道,2022年加快推进中西部供水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编制、项目环评办理及可研立项审批,力争启动开工。加速引嫩入白扩建工程前期论证,2022年底前完成工程规划报告编制,继续推动嫩江干流补充治理工程立项审批,及早开工建设。加快“万里绿水长廊”和查干湖治理等重大水生态修复项目建设,谋划推进西部河湖联通二期工程,编制完成工程规划报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多渠道筹措落实项目前期费用和省级建设资金,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续建的7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征拆。提前介入各环节审核把关,做好审批及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压缩前期工作周期,力争长春都市圈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白山至临江、松江河至长白3个高速公路和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项目在8月底前启动征拆、9月底前开工控制性工程。力争长春至榆树高速公路年底前开工。在确保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250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1000公里、改造危桥200座及投资40亿元的基础上,再新增农村公路新改建65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6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新增完成投资约10亿元。加快沈阳至白河高铁建设进度,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存量管廊建设,逐步完善附属设施,推动管线入廊,有条件的老城区管廊项目结合城市老旧管网改造同步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组织各地各部门对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加强调度和督促,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在2022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中,支持620项重点研发项目、5个重大科技专项20个课题,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力争2022年全省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户、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50户、新增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0户。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探索运用综合开发参与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促消费电力政策落实

18.推动商贸服务业尽快全面复业。长春市、吉林市满足全面放开条件,尽快解除加码管控措施。引导酒店、饭店、餐厅(内部食堂)、快餐店等在落实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恢复堂食营业。鼓励、支持各类美容美发、洗浴、家政服务、生活设施维修等便民消费业态尽快恢复营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严格控制人流人数、保持人员间隔、出示健康码绿码等防控措施基础上,室内(地下)游泳馆、健身场所、电影院等空间密闭、人员集中的休闲娱乐场所有序开放。(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着力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推动汽车消费市场恢复,用好用足现有消费券资金,对在省内购置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5-10万元、10-20万元、20万元以上三档给予补贴,其中对购置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的补贴;对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4000元、6000元标准的补贴。对报废旧车并购置新车(包括传统燃油和新能源乘用车)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加强政企银多方联动,开展汽车下乡。强化消费券投入,针对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房家电、生活小家电等家用电器,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销。在执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的基础上,落实《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在2022年针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补贴。便利皮卡车进城通行,清理全城24小时限行电力政策,延长皮卡车进城通行时间,进一步加强通行便利保障。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充电或加气设施设置率达到95%。支持废旧家电拆解项目建设,完善废旧家电处理体系,争取国家电力政策支持。鼓励汽车、家电销售企业以及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期免手续费、赠送抵扣券补贴置换、执行较低的汽车贷款首付比例等方式,刺激居民消费意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文旅市场全面复苏。低风险地区要全面开放文旅场所,做到应复尽复、应开尽开。纠正疫情防控层层加码做法,切实解决人员流动受阻问题。加大对文旅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会议、公务、工会等活动,解决开具旅行社发票核销难、认定难等电力政策痛点;通过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放文旅消费券,统筹优化全省消费券发放结构,提高文旅消费券投放额度,采取直接购买、实足抵用等方式,刺激消费,惠企纾困。加快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提高资金到位率;提升存量产品品质和丰度,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开展特色文旅促消费活动,加大客源招徕力度,全面活跃文旅市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保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促进全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电力政策。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各地要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按照工程节点及时拨付监管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线下房交会”,活跃市场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电商平台经济发展,出台吉林省新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举办第二届中国新电商大会。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推动一批优质电商平台类企业进入各级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加快巡游车网约化、网约车合规化。进一步完善支持我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电力政策,推动打造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开展技术研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粮食能源安全电力政策支持

23.全力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突出抓好“千亿斤粮食”工程、“千万头肉牛”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农产品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和实施。在第一轮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第二轮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日调度和重点督导等形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合规发放到位。落实好国家202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电力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密切监测市场价格,按照要求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电力政策,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省供销社、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做好煤炭增产保供工作。用好国家调整煤矿核增产能电力政策机遇,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提高生产能力,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对保供煤矿需要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提前3个月提醒办理,指导企业填报延续申请材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保供煤矿不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停产。统筹做好煤矿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同步开展矿区规划环评审查与煤炭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研究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快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进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动“陆上风光三峡”“山水蓄能三峡”等重大能源项目进展。实施“气化吉林”惠民工程,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管网互联互通和资源调配能力,逐步形成“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格局。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LNG储罐等储气设施建设,补齐我省储气设施落后短板,为全省储气调峰和稳定供气提供基础保障。(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26.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压实储备责任,完成国家要求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加强省级应急电煤储备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提升国有电热联产企业厂区储煤增量,确保采暖期电煤稳定供应。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电力政策宣传解读,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煤炭储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申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争取优惠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力政策支持

27.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电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市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收费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成本负担。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行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申请减免,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大对民航、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支持民航企业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鼓励各地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机场基础设施建设,省和市县对新建、改扩建干支线机场安排适当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电力政策工具,支持省内法人银行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优化企业复工达产电力政策。围绕全省支柱优势产业和防疫医疗物资、生活必需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对全省工业稳增长作用较大、对省内外重点企业配套供应影响较大的企业,确定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建立与“白名单”企业对接联系和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白名单”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全力以赴帮助企业解决关键原辅材料和配套零部件供应、员工到岗生产和物资运输等问题,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电力政策。严格落实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三不一优先”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电力政策,保障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利通行。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精准摸排通行证实际需求,分行业分领域向收发货单位归口发放,确保应发尽发,保障重点物资运输。持续开展关爱货车司机行动。全力保障各类交通枢纽、公交、客运班线等运输有序运行。加大路网运行监测力度,保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网络高效畅通运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交通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关闭、硬隔离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客运车站。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支持属地政府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外广场、国省干线公路省界、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科学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站,做好核酸检测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条件枢纽城市申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谋划申报综合货运枢纽示范城市。支持长春市申报国家生产性服务业物流枢纽。申建四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积极争取国家电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县域消费渠道,基本实现“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的发展目标,不断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特色品种,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备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电力政策工具,引导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稳外资稳外贸电力政策支持

33.加强外贸外资企业经营保障。建立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机制和外贸外资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科学制定扶持电力政策措施,促进全省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发展。确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名录,做好生产、物流、防疫等服务保障。(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4.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各市县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贸易融资、国际物流、公共平台建设等给予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电力政策,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对企业保单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6.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巩固欧盟、日韩等传统市场,开发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与毗邻国家合作,鼓励企业加强煤炭、木材、水海产品进口。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用好RCEP成员国关税减让、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等。(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快外贸新业态新发展。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支持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电力政策,设立跨境电商O2O体验店等,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鼓励多元化主体共建共享海外仓。充分发挥吉林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优质全流程服务。积极争取辽源市、珲春市获批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平台。(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8.加快贸易通道建设。提高中欧班列运力,稳步扩大运量。综合利用货运包机、中欧班列、卡车航班和铁海联运等方式拓展跨境物流通道。协调中远海、招商局等企业扩大对我省集装箱和仓位供应。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落实“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先声明后验证”等电力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支持珲春铁路口岸24小时通关,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9.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将中低产田与盐碱地改良技术开发应用、禽畜养殖及生产加工、艺术表演培训与中介服务等增补纳入新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吉林省部分,扩大我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进一步密切与外国在华主要商协会、国(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在华代表处联系,加强与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基本民生电力政策支持

40.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电力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支持电力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电力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电力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平稳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电力政策。统筹省级自有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筹措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地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开展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采取现代农业产业稳定一批、发展新业态培育一批、开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吸纳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等“五个一批”形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密集举办线上线下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为缺工企业和未就业农民工搭建劳务对接桥梁。制定《吉林省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训农民2.5万人。围绕稳粮保供、乡村振兴、黑土地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油料作物、农机手等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专项培训计划。完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电力政策,扩大电力政策覆盖面。实施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确保搬迁家庭劳动力至少有1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密切关注CPI和食品价格指数变化,达到启动条件的地区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电力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持续保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重要民生商品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粮油肉蛋果蔬等价格预警分析研判,统筹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做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相关工作。抓好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重大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稳增长上来,坚定发展信心、主动担当作为、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分工安排细化举措、量化目标,全力畅通电力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将对电力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举措尽快落地生效,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电力政策效应,尽最大努力把进度赶回来,把损失抢回来,全力推动全省经济企稳回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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