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同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提出扩大能源领域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 、新能源及升压站、煤矿核增产能、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新能源发电保障性并网指标,倾斜支持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做到“能并尽并”。按照省级能源主管及相关部门安排,对保障性并网建设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对市场化并网建设项目,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大同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用好比较优势,有效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溢出效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市转型发展。持续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强化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和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到“十四五”末占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1.坚持“非禁即入”。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投资准入条件,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招标采购公告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建立隐性壁垒台账并集中清理。
2.坚持公平审查。凡政府部门确定市场主体参与的各项事务,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市内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落实同等对待支持政策。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擅自增设门槛,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加码”决算审计、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停缓建工程建设。摸清全市停缓建工程建设现状,建立停缓建工程台账,清理盘活停缓建工程项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主导盘活建设。
5.定期公布投资项目清单。每季度公布向民间资本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规模适中、建设条件具备的投资项目。做好推介项目跟踪调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积极向国家、省推荐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6.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试点推行“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方式。
7.加大开发区审批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开发区“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对开发区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
8.实行“三零”报批服务。对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小型市政设施报装接入,实行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9.优化审批流程。对小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采取合并办理环节、区域评估、取消部分手续、简化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到24个工作日内。
10.建立项目前期服务机制。量身订制“一项目一方案一清单”审批,全面落实项目审批“全代办”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压缩项目落地审批时间。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能源领域民间投资范围
1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 、新能源及升压站、煤矿核增产能、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
12.重大能源领域项目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做到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
13.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全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新能源发电保障性并网指标,倾斜支持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14.建立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做到“能并尽并”。按照省级能源主管及相关部门安排,对保障性并网建设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对市场化并网建设项目,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国网大同供电公司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基础设施领域民间投资
15.对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16.对列入国家、省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在铁路专用线、收费公路、通航机场、农林水利、垃圾污水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选择一批示范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吸引其投资建设运营。
17.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县区政府采取委托经营、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公共设施转让给民间资本运营管理,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山西省鼓励公共资源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2022年版)》在17个领域积极参与特许经营。
18.推荐优秀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参与省级示范项目认定,积极争取省级前期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稳定房地产业领域民间投资
19.适度增加供地,保障改善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用地需求。
20.用好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做好“保交楼、稳民生”。
21.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银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探索政府主导盘活闲置商品房,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
22.灵活把握预售资金使用政策,精准施策、一项一策,对于企业信用良好、运转正常的项目,可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项目原则上24个月内建成交付。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大同银保监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激发产业领域民间投资
2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市乡村振兴,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积极申报省级支持。
24.落实好《大同市支持渔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支持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净水渔业、设施渔业、生态渔业等。
25.支持民营企业围绕重点发展的能源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等“十大产业”布局投资项目,每年遴选“链主”项目、“链核”项目,对其中已开工建设且企业完成投资进度超过30%的项目,市级财政在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奖励。
26.用好年度政府技改资金,促进和带动企业实施工艺设备、节能减排等改造升级项目,提高民间资本较为集中的冶金、装备、新材料、特色农产品等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27.对大同市域内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级一次性奖补资金。
28.深化拓展涉旅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以市场化手段盘活优质文旅康养资源,引进民间投资参与开发运营大同市文旅康养项目。
29.鼓励民营大企业、大财团、大运营商参与大同市文旅康养产业深度开发,加快文旅康养产业提档升级,落实好《大同古城文旅业态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等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予以同等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
30.落实好国家确定的用作原材料的能源产品消费,包括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的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考核。
31.对整体能效水平较高的产业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高端装备、数字产业、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等,在项目节能审查时,依据权属直接进行批复。
32.对正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实行能效先进性审批,包括新材料、节能环保、光机电、合成生物、现代医药、大健康等,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2025年单位GDP能耗目标的项目,优先进行节能审查批复。
33.认真落实污染物总量省级统筹调配机制,打破以市县为调控单元的污染物总量管理模式,实施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污染总量调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产业和重大项目。
34.对纳入保供煤矿、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35.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项目,一律免予办理环评手续。
36.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15大类、40小类行业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若确需也可“不见面、零接触”,即审即批。
37.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在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优先申请国家、省自然资源部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38.落实《山西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实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一视同仁、灵活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对支持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等惠企政策。
39.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县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激活土地利用整体潜能,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
40.利用符合政策的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有效保障。
41.建立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机制,提高政银企对接活动频率和质量,抢抓国家调增政策性银行信贷额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机遇,积极推介申报优质民间投资项目,依法合规获得信贷资金,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42.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围绕8大类23个投向领域滚动储备申报争取项目,有效补充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
43.强化信用平台监管,积极对接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加强信易贷平台对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支撑服务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识别及贷款发放。
4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加强银担合作,推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加大银行授信规模。
45.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推动重点后备企业实现上市挂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做好面向民间投资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储备,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大同银保监分局、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做好民营企业帮扶
46.建立“六个一”帮扶工作机制。即每年召开1次“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大会”;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点民营企业座谈会;每季度召开1次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月至少组织1次各县(区)主要领导、市直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走进“大同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大同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每周组织召开1次专题例会活动;综合服务、政务服务、诉求受理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第三方服务六大服务专班每日集中梳理民营企业诉求。对企业反馈诉求,当场能办理的及时办理,当场办理不了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建立市级领导联点帮扶机制,每名市级领导联点帮扶2-3家重点民营企业,每名领导每月至少走访1次联点民营企业。
47.市财政要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奖补政策,表彰奖励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以及商协会。充分激发商协会招商引资、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对年度表现优秀的10家商协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48.支持民企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转型项目,建设运营开发区“园中园”。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本地区民营企业联合搭建民营投资平台,聚合民企资金,实现抱团发展。
49.市政府拿出专项资金,组建“民营企业维权律师团”,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每季度召开1次政法系统涉民企诉讼专题协调会,公布一批涉诉企业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工作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举措,优化发展环境,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将民间投资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考核。
(二)加强沟通协调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分析调度会不少于一次。围绕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积极参与全省每年组织开展政企沟通“三个一百”活动。
(三)做好宣传引导
非涉密涉企政策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宣传解读,涉及面广的重大政策要进行专项宣讲。用足用好政府系统抓落实工作机制,对涉企政策不落实情况实行清单管理,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整治“新官不理旧账”,兑现招商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