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发改委征求《长春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流程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文件明确,储能电站申报消防备案前,项目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查验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文件提出,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用户侧除外)还应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文件提出,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开展工程设计和消防设计。功率500千瓦以下或容量500千瓦时以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无需办理消防备案抽查手续。
原文如下:
关于《长春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促进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化学侧储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能储能〔2024〕23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住建部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长春市域内建设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包括电源侧储能(指装设在火电、风电、光伏等电源厂区内,直接接入厂站内部电力设施的 设施);电网侧储能(指在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储能设施)和用户侧储能(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相邻建设,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的储能设施,所储电能用于用户内部消纳)等。本着“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对储能项目从备案要求、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运行监管等流程予以规范明确,进一步压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实现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导依据。
二、管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
1.备案管理: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的配套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或核准流程。属地发改部门应定期将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清单抄送属地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
2.备案内容:电化学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开工投产时间、项目总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备案项目应在建设内容中明确本项目为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或用户侧储能。
3.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修改相关备案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建设
4.设计规范: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开展工程设计和消防设计,按图施工。其中,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5.安全规程: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现行《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要求,全面加强设备检验、严把施工、强化验收。
6.规划选址:企业在自有厂区内建设用户侧储能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独立占地的储能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消防备案抽查
7.适用范围:电化学储能电站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第5.1.2条的规模分类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功率500千瓦以下或容量500千瓦时以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无需办理消防备案抽查手续。
8.竣工验收:电化学储能电站申报消防备案前,项目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查验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9.质量检测监督: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用户侧除外)还应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中相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10.消防备案申报:项目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时,应提供备案信息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竣工图等材料。
11.消防备案抽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站设计规范(GB51048)》确定火灾危险性并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验系统中选择工厂、仓库类别,根据项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四)并网验收
用户侧储能项目:
12.接网服务流程:供电企业应优化用户侧储能并网服务流程,规范开展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答复、设计审查、合同签订、计量安装、并网验收等环节业务;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380(220)伏的项目采用典型接入系统方案。在并网验收环节,重点检验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储能装置型式试验报告、接网设备设施试验报告。
电源、电网侧储能项目:
13.申报: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项目单位向供电企业提出并网验收申请,根据供电企业相关规定提交报验资料。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
14.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应当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
三、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市能源局牵头,联合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建立电化学储能发展多部门协调机制,推动指导意见实施落地,密切跟踪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问题成效,引导规范电化学储能安全有序发展。
二是压实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是电化学储能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省级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三是强化安全监管。能源部门负责牵头全市储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储能项目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供电企业负责对储能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储能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储能产业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属地能源部门是电化学储能项目日常监管部门,要联合同级住建、消防等部门对储能项目定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形成储能项目从备案、设计、建设、运行的多部门、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本意见未提及到的其他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规定(含国家、省电网公司规定)调整,以国家、省级规定为准。
四、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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