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制定本行政指引。
一、电网企业
本节内容适用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公司、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公司等电网企业。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供电,或者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再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转供电的,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外,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鼓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协调整体移交供电设施;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三)优化充电设施接电服务
鼓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采取优化办电流程、压减接电时长、强化运行维护等方式,优化接电服务,确保充电设施尽快“接上电”“用好电”。
二、非电网供电主体
本节内容适用于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转供电的,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外,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具备运营能力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自管自营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协助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鼓励“转供”改“直供”
电网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改造直接供电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大力协助。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产权单位要主动与电网企业协调整体移交供电设施;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本节内容适用于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一)严格明码标价,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明确、区分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外,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要以显著方式提示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严格防范信息泄露,不得通过评价、分享等方式泄露。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上一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