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安徽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宿州市灵璧县纪委监委对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刘洪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洪才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丧失,纪法底线失守,串供并转移、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并领取奖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利用职权为多人谋取人事利益;丧失廉洁底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克扣职工奖金,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刘洪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煤矿山建设集团纪委研究并报集团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洪才开除党籍处分;经中煤矿山建设集团研究,决定给予刘洪才开除公职处分;由灵璧县纪委监委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灵璧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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