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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10-04分类: /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 】

9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原文如下: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4〕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开发重点

(一)实施园区全覆盖。积极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的总体部署,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动《汕尾市公共机构屋顶资源对外出租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上述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市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美化功能,鼓励整镇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推进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和我市相关规划及安全生产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开发模式

(六)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推广使用国家能源局推荐的户用光伏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农户签订合同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农户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农户转嫁金融风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 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推动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纳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 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电网企业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或开发意向情况,电网企业定期向能源主管部门反馈电网区域接入消纳能力,强化政企联动引导分布式光伏有序合理开发。(市发展改革局,汕尾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对在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汕尾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范管理

(十二)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汕尾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四)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尾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全面摸查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建立并形成分布式光伏项目统计台账,做到“一本账”“一张图”“一盘棋”,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事项,结合属地实际会同电网企业编制2024—2030年全县(市、区)分布式光伏总体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各县(市、区)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并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六)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督导,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推动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措施;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光伏产品质量监管;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例,充分认识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建设对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助力“百千万工程”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对光伏建设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舆论监督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避免误解误读,为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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